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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防控传染病疫情的法律规定--以日美德加澳等国为例

产出机构: 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提交机构: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产出日期: 2020-02-12   
发布日期: 2020-02-20   
作者: 薛亮;盛阳;陈悦;

 

摘要: 

当前,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党中央发出重要指示,要坚持依法科学有序防控,奋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以日美德等为首的发达国家均在较早时期深刻认识到传染病疫情发生具有不可预测性,会在短时间内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广泛破坏性后果,并及时通过完善法律来从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面防控。日本新制定的《感染症法》把过去重视集体人群的预防重点转移到重视每个国民的预防,提出要强化科普,重视情报,美高梅mgm1888研发,提供优质医疗和防护措施,并重罚散播病原体者。美国法律赋予医务总监颁布实施传染病防治规定的权力,且司法机关事先就介入传染病隔离等行政强制措施。德国法律规定由国家统筹监测全国传染病疫情,在不知情时造成病原体传播也会遭到过失处罚

关键字: 疫情防控;科学有序防控;日美德;法律规定

日本:重视每个国民的预防

国家承担指定感染症治疗费用 重罚散播病原体者

    日本是世界上较早对感染症实行立法的国家之一。早在1887年,就制定了《传染病预防法》。由于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于1996年在日本多次爆发,日本政府认为原制定100余年的《传染病预防法》已不适应新时代感染症的防控,遂于1999年4月重新制定了《关于感染症预防及感染症患者医疗的法律》(以下称《感染症法》)。与《传染病预防法》相比,《感染症法》主导思想在于把过去重视集体人群的预防重点转移到重视每一个国民的预防,并提供优质医疗和防护措施。

    《感染症法》规定国家及地方政府必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通过教育活动和宣传活动等普及感染症相关正确知识,收集、整理、分析和提供感染症相关信息,美高梅mgm1888感染症相关研究,提高病原体等的检查能力,培养预防感染症的相关人才并不断提升资质,在有机结合社会福利等相关政策的前提下为感染症患者提供优质且恰当的医疗服务。并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国家及地方政府必须尊重感染症患者等的人权。

    《感染症法》还规定国家及地方政府必须在考虑地域特性的前提下,为能综合迅速实施感染症预防相关措施而相互合作。国家必须努力收集研究感染症及病原体等相关信息,美高梅mgm1888研发用于医治感染症的医药品,为实施检查病原体等完善体制,确保国际合作,同时地方政府要为完成上述责任义务努力给予必要的技术和财政援助。

    此外,《感染症法》还规定国民必须努力学习感染症相关正确知识,对预防给予充分注意,不得损害感染症患者等的人权。医师及其他医务人员必须努力配合国家及地方政府预防感染症,深刻认识感染症患者等所处状况,在实施优质恰当医疗服务的同时,对医疗处置进行恰当说明,得到患者等的理解。医院、诊所、进行病原体等检查的机构、老人福利设施等设施的开设者及管理者,必须在该设施发生感染症时努力采取必要措施不使疫情蔓延。

    《感染症法》根据感染症病原体的感染力、病症危重度、对人类的危险性将感染症分为5类。

    1类感染症,由于其感染力极强,病症危重度极高,危险性极大,要求所有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病原体携带者均须入院。

    2类感染症,由于其感染力较强、病症危重度较高、危险性较大,要求患者、部分疑似患者须入院。

    3类感染症,如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症,其特征是从感染力、病症危重度等综合考虑,危险性不大,但特定职业从业人员的感染极易引起集体感染,所以禁止患者和无症状病原体携带者在饮食行业就业。

    4类感染症,其特征是通过动物、饮食媒介传播感染(不直接由人传播于人),对策措施主要是限制媒介动物的输入、对污染物进行消毒和废弃等。

    5类感染症,其特征是不造成大规模流行,但要掌握流行动向,主要对策是国家主导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掌握流行规律,预测疫情,向国民及医疗机关提供疾病信息。

    除以上分类外,某些未列入1~3类的已知感染症,由于其流行的扩大,必须以相当于1~3类感染症的处理措施加以预防控制。对这样的感染症,则以“指定感染症”加以强调,致以重点防控。此次,针对在武汉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日本政府内阁会议于1月28日迅速决定并公布了一项政令,将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指定为基于《感染症法》的“指定感染症”。

    日本厚生劳动省下设的国立感染症研究所承担了感染症的诊断、检测、监测、预测、信息发布和培训等任务。在国立感染症研究所内设立了国家感染症信息中心,负责全国的感染症疫情信息。各都道府县也设立一个感染症信息中心,负责当地的感染症疫情信息。监测工作改变以往在感染症发生后才采取措施的事后型工作方式,采用主动的前瞻型的监测手段,积极开展感染症的流行病学、血清学、分子流行病学调查,预测感染症的流行趋势和发生动向,为国家制定防控措施、为国民了解感染症的信息提供了依据。具体的监测任务包括:①患者发生状况监测;②病原体监测;③感染症流行预测;④结核病动态监测;⑤院内感染,耐药菌监测。感染症信息中心每周发行“感染症发生动态调查周报”,并发行“病原微生物监测报告”。

    根据《感染症法》,由于患感染症而住院治疗的费用由患者所加入的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险等负担。如果医疗保险无法覆盖的部分费用,则由都道府县的财政来承担。对于国家指定的新感染症,患者的所有费用由国家承担。

    此外,根据《感染症法》,兽医师有义务向保健所长及都道府县长官报告经动物感染的感染症,报告内容还包括患病动物的饲养者。都道府县长官接到报告后,要向厚生劳动大臣报告疫情。对于动物的进出口,采取十分严厉的检疫和管理措施。

    根据《感染症法》,随便传播一种病原体等使之产生公共危险者,处以无期或二年以上徒刑加之一千万日元以下罚款。此外,对于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未遂犯也进行处罚。且对以上述犯罪为目的进行事前准备者,处以五年以下徒刑加之二百五十万日元以下罚款。但对于在着手实行该项犯罪前自首者,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

 

美国:赋予医务总监颁布实施传染病防治规定的权力

司法机关从一开始就介入传染病防治行政强制措施

    美国关于防范传染病的联邦法律主要是1994年通过的《公共卫生服务法》。该法有关防范传染病方面的规定内容主要包括:明确严重传染病的界定程序,制定传染病控制条例,规定检疫官员的职责,同时对来自特定地区的人员和货物及有关检疫站、检疫场所与港口管理,民航与民航飞机的检疫等均做出了详尽的规定,此外还对战争时期的特殊检疫进行了规定。

    《公共卫生服务法》赋予了公共卫生局医务总监颁布与实施有关传染病防治规定的权力。如公共卫生局医务总监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在有必要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美国或其属地、或者从某一州或某一属地传入另一州或另一属地时,经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批准,有权制定和实施传染病控制条例,包括阻止传染病蔓延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卫生检疫措施。为了执行和实施本条例,医务总监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有必要时,亦可实施查验、消毒、卫生处理和虫患检查。对已染疫而成为人群感染源的危险动物和货物采取灭毒等措施。此外还对传染病患者和感染者的留验、隔离或限制性放行等做出规定:可对任何被认为感染上传染病、在传染期内从某一州迁移或即将迁移至另一州的人员和可能成为人类感染源、且在传染期内即将从某一州迁移至另一州的人员实行留验和检查。在查验时,一旦发现感染者即对其实行必要的隔离。

    《公共卫生服务法》还规定,对于急性传染病,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可发出联邦隔离或检疫命令,对于违抗隔离或检疫命令的,应受到1000美元以下的罚款,或一年以下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除联邦法律外,美国防范大规模流行性传染病的法律还包括州、县等地方性法律和法规。如南卡罗来纳州制定的《传染病法》,对公共卫生官员报告有关传染病信息、运输和处理患者遗体、检验和隔离患者以及对违规者的处罚都进行了详细规定。规定特别强调,医生要对本州出现的已知或疑似传染病病例在24小时内报告给县卫生部门,县卫生部门则应向州“卫生和环境控制部”报告所有这些传染病案例。未能遵从法律条款的任何医生,将犯不端行为罪,受到罚款和关押处罚。

    此外,美国法律对于传染病防治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也有较丰富的规制。美国在传染病发生爆发、流行时,司法机关从一开始就介入了卫生机构的隔离行为,对于强制隔离紧急权的行使规定了法律授权即司法令状制度。所谓司法令状,是指特定行政机关在认定具有法定的事实要件后,在采取强制方法之前,首先向法院申请令状,取得法院的授权,然后再根据授权令状的内容采取强制权力的一种程序性制度。美国根据《州公共卫生紧急权力示范法》(2002)的规定,法院对于行政机关提交的符合条件行政紧急强制颁发授权令状,否者,拒绝颁司法令状。没有令状,行政机关是不能对相对人实施强制隔离,否则就是违法。司法令状授权视情况的紧急程度不同可以事前也可以事后,但都强调了法律程序。如美国明尼苏达州法典(2003)第144章第4195条第2款规定对特殊紧急情况做出例外规定:如果州卫生部长认为事先申请司法令状将会严重地损害州卫生部长阻止或限制传染病或潜在的传染病进一步扩散的能力时,则可以直接实施隔离,而不必事先获得司法令状的授权。不过在实施隔离后的24小时内,州卫生部长必须向法院申请令状,申请程序与事前程序相同。以上这些程序性规定有利于执法机构更加理性的面对突发事件,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性。

 

德国:国家统筹监测全国传染病疫情

在不知情时造成病原体传播也会受到过失处罚

    德国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替代了以前的联邦德国传染病法,共计16章77条。国家在柏林设立罗伯特传染病研究所,约600人,负责全国的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及重大传染病应急事件处理和研究工作,具体职责为:1、查找传染源,扑灭疫情;2、登记、汇总和管理传染病信息,并向全国公布有关疫情和措施(每周二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一次,专用固定网站常年向公众开放、每周五更新一次);3、全国预防接种专业咨询和效果评价;4、卫生发展动态研究;5、生化武器防治研究;6、组织应急演练等。各州、市(县)均未设立专职传染病防治机构,如发生疫情由罗伯特研究所派员直接处理。

    根据德国《传染病防治法》,故意或因疏忽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或此后颁布的条例,或主管当局随后发布的命令),造成疾病或病原体传播的,可被处以最高五年的监禁或最高25000欧元的罚款。即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病原体或疾病的传播,也会受到过失处罚。

 

加拿大:制定众多传染病防治指导标准及指导原则

地方法律可建议启动全国或各省应急机制

    加拿大联邦政府在防止大规模传染病上的立法层面只有一部《检疫法》。该法主要是为了防止流行性或传染性疾病传入加拿大,对检疫区的设置与管理、执法、违法与惩处等方面做出了规定。虽然加拿大联邦政府的相关立法不多,但它制定了许多指导标准及指导原则。这些标准有的是针对某一疾病,如“肝炎预防与控制指导意见”,“百日咳的预防与控制”;有的是针对作业程序,如“传染控制指导原则:医护中如何洗手、清洁、消毒和灭菌”,“医护中预防感染的隔离与预防技术:惯例与额外措施”等。加拿大联邦政府的这些标准和原则都是医护人员在实践中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

    加拿大的联邦、省及地方政府都可制定与卫生和健康有关的法律,但防范大规模流行传染病方面的公共卫生法律是由省一级政府制定的。在加拿大各省的法规中,对如何防范传染病流行有详细的规定。如安大略省关于公共卫生的主要法律为《健康保护与促进法》。根据该法律,安大略省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迅速掌握本地流行疾病或传染病的发展情况,并有权力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制止病情的传播。当病情进一步扩大或可能失去控制时,卫生部门可以启动本部门的应急计划,还可建议启动全国或各省的应急机制。该法的第四部分就是针对传染病的专门规定。根据该法,医生、医院和学校都有义务向本地区所在的公共卫生机构报告出现的或可能出现的传染性病例,负责该地区的公共卫生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要尽快向省卫生部报告。医生对传染病造成的死亡、拒绝和忽视治疗传染病人的情况也必须进行报告。该法规定卫生部门可以对传染病人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可以要求法院对病人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并可以要求警察协助执行法院的命令。

 

澳大利亚:新法扩大卫生官员权力

一旦发现传染病疑似患者 有权强制对方接受隔离

    2015年5月13日,澳大利亚联邦议会通过新的《生物安全法》,给予卫生官员强制隔离疑似埃博拉患者的权力,民众若拒绝被隔离则可能被处以最高5年的监禁。此外,澳大利亚新的人类生物安全控制令扩大了卫生官员的权力,一旦他们发现出现传染疾病症状的疑似患者,就有权强制对方接受隔离,若对方拒绝则会被逮捕。与此同时,人类生物安全机构主管也有权命令患者接种疫苗或接受治疗。此外新法还规定,即使没有逮捕令,卫生官员也可在病虫害或疾病突发时直接进行搜查。

 

参考文献:

1、日本「感染症の予防及び感染症の患者に?する医?に?する法律」(平成十年十月二日,法律第百十四号)

2、德国《传染病防治法》(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ifsg/index.html)

3、马卫华,陈榆生.美日加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机制探析[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4):74-78.

4、郑奎城.日本的感染症预防控制概况[J].海峡预防医学杂志,2009,15(01):91-94.

5、李延平.德国、英国卫生监督管理考察与思考[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5(03):205-207.

6、澳洲通过新生物检疫法 拒绝被隔离者或被判5年监禁 [中国新闻社] 2015-05-14

 

文章出处: 上海情报服务平台www.istis.sh.cn

原文链接:http://www.istis.sh.cn/list/list.asp?id=12433